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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便企金融服务平台有关情况公告
来源: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浏览:10994次     发布时间:2023-09-14

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便企金融服务平台有关情况公告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3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现金流压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审核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推出便企金融服务平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通过公开征集申请,经过专家审核,完成与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电子保函保险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对接、测试、联调,已上线运行的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名单详见基础平台公示。

二、服务要求

(一)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金融服务平台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便企金融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运营。

(二)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流程,本地化技术及业务人员服务应提供7×24小时全面咨询和应急事宜处理服务。

(三)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支持申请人(投保人)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机构,不得强制或通过技术手段控制指定金融产品或机构。

(四)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和金融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密、不得恶意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他人隐私。

(五)担保费或保险费应由申请人(投保人)基本账户支付,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具电子保函(保单)应验证申请人(投保人)主体信息库或基础服务平台登记的基本账户。

三、违规处理

(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相关主体发现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存在不按照规定服务或违规经营的(如返点营销等),可直接通过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邮箱:bqjrffpt@163.com)进行实名反映,并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明材料对于线索材料其他便企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具有相互举证义务。

(二)基础服务平台发现或收到便企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管理或违规经营,基础服务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进行线索核实,核实期限不超过30日历日,线索核实期间便企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暂停开展业务,核实结果无问题重新开展业务。核实结果事实存在情节一般的首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直接做下线处理;情节严重且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直接做下线处理。如发现便企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存在恶意举报、捏造或提供虚假举证材料的,将暂停其开展业务,视情节情况进行警告、下线处理等处罚。

 

省住建厅建管处

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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