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鼓励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本地优质产品的措施》和《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支持办法》、《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鼓励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本地优质产品的措施
为发挥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沈阳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沈阳市优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建立沈阳优质产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市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分别负责各自产业优质产品《名录》建立、信息发布、管理维护工作。鼓励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中,优先采购《名录》内产品。
二、争取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和许可,对具有引领作用、确需扶持的创新技术产品,经市创新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确定采购首台(套)设备或扶持年限,准以自行采购方式采购。
三、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名录》内产品供货企业,按照中标金额的5%予以补贴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政府建设项目材料设备单独招标采购中中标的《名录》内产品供货企业,按照中标金额的2%给予补贴奖励,年度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政府采购优先使用沈阳优质品牌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公务执法车辆按照定点采购方式执行。对在政府采购专用车项目中中标的《名录》内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中标金额的3%给予补贴奖励。
五、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各采购单位在分散采购时须首选《名录》内产品。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
六、政府补贴奖励资金在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补贴奖励的审核与发放。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采购沈阳优质产品补贴奖励申报工作管理办法,保证补贴奖励及时到位、真实准确。
七、市和区、县(市)所属事业单位非政府采购和非政府招标采购《名录》内沈阳优质产品的,参照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
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上下游企业之间产品配套,提高我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产品,适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间上下游配套合作、组建企业联盟、组织开展配套对接活动、参加各类产品促销活动、搭建配套信息对接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优质产品是指列入《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产品。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本市工业企业配套合作。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名录》中的产品。对年实际配套采购《名录》中产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为基数,给予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本条款不包含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第五条 对于在我市新建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我市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年实际配套供应产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以上年度实际配套供应结算额为基数,给予供需双方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自投产当年起连续奖励3年,奖励资金按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4:6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对出租汽车公司更新运营车辆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新增和更新教练车、考试用车时,选购《名录》内汽车产品的,以上年度实际合同结算总额为基数,给予选购单位3%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组建企业联盟。对于年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联盟,按上年度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给予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联盟内的各企业奖励资金分配按各自实际销售合同结算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限额内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开展产业链配套对接活动。以主机企业、重大工程需求为目标,围绕我市重点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产品的对接、专题推介、品牌展销等配套对接活动,提升我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配套率。该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九条 鼓励参加各类产品促销活动。对由市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和参加的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产品促销活动的工业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并根据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给予特装、运输、宣传、交通等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集中组织产品促销活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条 搭建产品配套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名录》的宣传推广,搭建配套信息对接平台,促进供需双方互助共赢,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信息系统的开发、日常运行维护等(或购买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之间、集团子公司之间等关联企业之间的配套采购以及组建的企业联盟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通过各产业专项资金列支,奖励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薪酬;
3.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印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采取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制定资金支持意见,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支持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申报总体情况,综合平衡确定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除追缴资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提质增效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工业优质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优质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产品质量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工业优质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我市工业优质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工业优质产品的宣传、推广、销售。
第六条 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小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质监局、工商局等市直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业优质产品的要求:
(一)申报工业优质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与申报产品的核准范围一致的工业企业;
2.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3.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工作。
(二)申报的工业优质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3.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须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工业优质产品:
1.落后工艺、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产品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产品;
2.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未获得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的;
3.在近两年市级及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4.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索赔的;
5.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用户反映质量、服务问题强烈的产品;
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申报企业可登陆“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如实填报上传《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申报表》,同时上传相关材料电子扫描件:
1.生产企业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
2.申报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小组根据网上申报情况,不定期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评审,确定工业优质产品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工业优质产品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沈阳市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可免于评审认定。
第五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和《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及日常维护和运营。
第十四条 工业优质产品的评审费用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运营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列支。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的产品,如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情形者,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工业优质产品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工业优质产品资格者,将予以取消,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3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