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19号,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出口招标的机电产品目录,并负责对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 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 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围和招标总量;
(四) 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 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 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 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 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 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 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 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 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 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 投标申请书;
(二) 投标保证书;
(三) 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 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 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 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A=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 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C”:
B=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C=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 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Q=招标总量XAXC/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
第五章 转受让及出口许可证发放
第十九条 中标数量可以进行转受让,但必须通过招标办公室办理有关转受让手续,同时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向受让企业发放《受让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中标登记手册》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
(一) 外经贸部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发证机关的中标结果或招标办公室发放的《受让通知书》;
(二) 招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
(三) 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交回。企业申报登记或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中标企业被没收和被扣减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当年转受让。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了解招标商品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向招标委员会提出报告,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一个月内,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中标保证金,比例视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超过万分之三。中标保证金按中标结果发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保证金由招标办公室代财政部收取并存于专项帐户,招标办公室可申请部分资金用于招标管理工作,并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保证金收支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中标数量、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虚报投标材料;
(2) 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数量;
(3) 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
(4) 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知识产权者;
(5) 不按期交纳中标保证金者。
(二) 获得中标数量的企业不按规定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则根据该企业未交数量占中标数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
(三) 招标委员会将对中标企业的处罚结果通知当地发证机关,由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同时废止。